2014年李某入职某商务公司工作,2018年7月商务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并申请当地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商务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以前付清李某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项12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李某害怕商务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8月2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当日告知李某不予受理。请问,该仲裁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合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openke.cn 学习网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本案中,李某与商务公司2018年8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自第二日即生效,双方依法应在2018年8月16日前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李某延至2018年8月20日才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未与商务公司共同提出,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