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课】每日精选:原标题"刑事起诉书"精选经典语录分享,喜欢语录的朋友不要错过。
【篇一:刑事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二:刑事起诉书】
一、起诉书的概念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刑事案件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提起公诉的文书,所以又称为公诉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正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而制作的。制作起诉书前,应认真作好四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事实。审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审查证据。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一一相互印证。
3、审查性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罪名是否一致,认定犯罪性质的根据是什么、定性是否准确。
4、审查法律。实体法方面,以刑法条款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进行衡量,明确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程序法方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也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凭证,又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的合法凭证和基本内容,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二、起诉书的结构内容
起诉书样本有四种,这里只介绍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的内容和,其他从略。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和附项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
1、标题,分两行居中写,第一行写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注意,起诉书是外部文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对被告人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起诉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前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种名称即"起诉书"。
2、发文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发文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湘检刑诉[2003]21号"。因为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文制作的,所以字号中不必加制作部门的发文代字。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被告对象具体身份的重要内容,样本格式规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分三个层次写明,如被告人在上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
第一方面,写被告人的一般情况需要注意:
(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
(2)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出生日期。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4)民族。应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等。
(5)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中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
(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
(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待业人员写"无职业"。
(8)住址。一般情况下应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并注明户籍所在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
(9)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和外国居住地。
第二方面,写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时需要注意:
(1)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如果与定罪有关,则需要写明,如果与定罪没有关系,则不写。叙写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等有关情况。
(2)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写明。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写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处罚的机关、处罚的内容、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方面,写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进需要注意:
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写明有关情况。一般应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执行机关的名称和时间等。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先后顺序一一写明。
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
3。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过程。由于案件来源不同,这一部分有以下两种写法:
(1)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其文字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其文字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二)正文
1、犯罪事实和证据
这是起诉书的正文部分一项重要内容,先写明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后写明经相证属实的有关证据。
(1)叙写犯罪事实应当注意:
第一,凡是写进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犯罪事实不能写入起诉书。
第二,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只叙写涉嫌犯罪的事实,对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均不能写进犯罪事实部分。
第三,对涉及**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叙事时应注意保密。
第四,叙写犯罪事实一般应按时间先后顺序写;一人多罪,应当按照罪行轻重顺序写。重罪先写,轻罪后写;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写,突出主犯、重罪。
第五,叙写犯罪事实,要具体写明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要不,特别注意写明涉嫌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事实情节。
第六,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同案犯在逃的,叙事中涉及到该犯时,应在姓名后用括号"另案处理"。
(2)列举证据应当注意:
第一,采用"一事一证"的方法,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列举能证明该案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对于犯几种不同性质罪行的被告人,叙述时在写明其某种罪行之后,接着就列举认定该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然后再叙写其他罪行和相关证据。
2。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这是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起诉决定的结论性部分。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是客观纪实,而理由和结论部分,则是检察机关在客观基础上作出的主观见解。本部分包括:
(1)论证犯罪的性质,认定罪名。以事实部分为根据,对照刑法确定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罪名。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要具体到某条、某款,且与构成的犯罪性质一一对应,多个犯罪性质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共同犯罪分别写明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对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应在此部分写明。
在确定罪名上,一是不要用类罪名代替具体罪名;二是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要把此罪错定为彼罪;三是罪名法定,即确定罪名要规范,要符合法定的罪名,不能沿用"反革命罪、流氓罪、杀人越货罪"等。
(2)论证犯罪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罪责及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主观方面、客观条件以及事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条文,分析论证被告人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
加重处罚的情节,并表明对被告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此种倾向性意见要明确,如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或者"请法庭考虑减轻处罚",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含糊地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一案有几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各异,应当分别论证。
(3)记写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明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依法予以惩处。
(4)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代清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理由部分加以说明,具体表述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对此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详述。"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在理由部分分析论证这种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人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如果是部分赔偿,同样应说明减少赔偿数额的理由。
(学习网 openke.CN三)尾部
尾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受文对象,即致送的人民法院。"此致"二字应另起一行,前面留四个字的空格;受文的人民法院名称另起一行顶格写,法院名称要写全称。
2、写明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法律职务指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在起诉书中,助理检察员应写为代理检察员)。注意必须先写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再写检察人员的姓名,如"检察长刘×"。
3、署时,即制作此文书的年月日。
4、盖章,即在检察员与发文时间上盖压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院公章。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书虽然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所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制作的,而不是以业务部门的名义制作的,因此只需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5、附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即羁押、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处所。
(2)随本起诉书所附送的案卷主要内容,包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等。(3)检察机关对同案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
(4)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写明并附上该方面的文书,即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制作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
(5)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起诉书的制作要求
1、叙写事实,必须把握住犯罪的本质特征。关系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必须交代清楚。
2、叙写犯罪事实,不能任意使用模糊语言。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叙述,而且又可以不作明确叙述的,不排除使用模糊语言,如"被告人多次出入赌场","被告人过去就曾经常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但是对主要犯罪事实一定要作出确切说明。如果叙写犯罪事实时采用许多模糊语言,其结果只能是使人感到事实不清。
3、语言得体,文字确切。起诉书中的语言文字,一要合乎语法规范,防止产生歧义或令人费解;二要庄重有力,不引用污言秽语;三是通顺流畅,富有节奏,少用括号注解,以有利于法庭上宣读;四要通俗易懂,忌用生僻词句;五要掌握分寸,措词得当,不要乱用套语,随意拔高;六要注意策略,对被告人口头声明的心理活动,不要轻易表示予以肯定或否定,以防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造成被动。
4、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注意:一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名称要写全称;二是因为起诉书不是对被告人作出刑罚处罚结论的文书,所以在引用刑法论罪定刑的有关条款时,一般用"触犯"这个词,而不用"根据"二字。三是引用法律条文,不能引用宪法、党内文件或领导人的讲话。
5、起诉书的制作应一式多份,一案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致送8份(其中4份由法院转发给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增送起诉书5份;如果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抄送副本一份给公安机关。附检察卷、检察内卷各一份。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篇三:刑事起诉书样本】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其诉讼书状就叫刑事起诉状,也称刑事诉状。
以下是刑事起诉书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刑事起诉书样本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
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篇四:刑事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褚XX,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职工宿舍。被告人褚XX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3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XX法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X职工宿舍。被告人罗XX因贪污一案,2003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XX法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职工宿舍。被告人乔XX因贪污一案,2003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XX法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与罗XX、乔XX涉嫌贪污罪和被告人褚XX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XX卷烟加工利润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示罗XX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XX公司的帐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XX们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已死亡)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XX国商人XXX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X和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1061美元,乔XX为68万美元,盛XX和刘XX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7月19日,盛XX将681061美元转到了XX国XXX商人的账号上。罗XX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XX。上诉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公司帐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6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XX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把钱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XX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上诉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另外,1995年至1998年4月,XX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XX市、XX市和XX省XX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物证5、书证6、照片
【篇五:吉林朝阳区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王学彬(绰号老九),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族镇白旗村一组。1999年因打架被吉林省舒兰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2001年8月3日24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岁)、郝宇晴(女,18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害人郭洪财被打伤照片、被害人郝宇晴被强奸后内裤留下的精液及血渍照片、公安机关指认强奸现场记录;2.证人证言,刘秀青、郭洪财证言;被害人郝宇晴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
2001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70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此事实的证据:
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
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
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
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
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
综上,2001年7月3日至8月3日间,被告人王学彬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盗窃犯罪一次;2001年8月3日至2001年8月8日间,被告人王忠山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涉嫌抢夺犯罪一次,其中抢夺犯罪属未遂;2001年8月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彬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私有财物;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山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私有财物;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石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六:刑事起诉书范文及说明】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经典语录:被告人,起诉书,事实,证据,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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